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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政策规定

    1984年中央就提出允许承包土地转包,之后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并将行之有效的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又进一步重申、强调和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允许的形式和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方向和条件。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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