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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中的农民: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

社区建设中的农民: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

——基于一项全国性的主题调查

                     

华中师范大学 袁方成,王剑虎

     

摘要 农村社区建设旨在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能否充分认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事关农村社区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当前我国广大农民对社区概念的认知、对参与社区建设的意愿、对社区建设前景的预期及社区公共需求的表达等方面都呈现出显著的特征,需要从信息沟通、意识塑造、权益维护、共同体观念培育、需求供给及组织化建设等角度着力改善和推进,以真正发挥出农民应有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 社区建设; 认知; 意愿; 公共需求

一、问题的提出

1887 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F ·滕尼斯提出“社区”的概念以来,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社区”从纯粹的学术分析概念转换到具有特定时空、基础设施、社会组织和人员等构成要素的社会实体;从最初只包含时空、人口和文化要素的集合到集时空、组织、功能、制度、人口、文化等要素的有机复合体;从最初单纯指向农村区域和社会到后来指向特定城市区域和社会,进而转向指向农村社会共同体的重建。在这一变迁过程中,社区所包含的核心要素没有发生变化,即“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特定的人群是社区的主体,社区的形成和变迁是以人的活动为载体的,共同体之所以成为共同体的关键因素“认同感”和“归属感”是社区的主体———人的感受。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社区的主体和主人,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和演变的主体力量。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农村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层面,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的主体作用进行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几方面:有的梳理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农民主体性的论述 ;有的提出了社区建设中农民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的讨论了社区建设中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 ;还有的提出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和作用。这些研究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从实践考察的角度,广大农民的主观态度和评价决定了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行动选择,决定了农民的主体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一些较早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地区,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会五站’的江西模式、‘以城带乡’的胶南模式、‘撤组建社’的秭归模式、江苏太仓的‘12345’工程以及‘城乡一体’的义乌模式”等五大代表性模式。我们不难发现,到目前为止,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制订实施方案、规定农村社区的范围、规模、制度、组织和运行机制等国家外部整合机制的构建方面。迄今为止,农村社区建设还主要停留在“政府主导”层面,而“农民主体”在实践层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农村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内部“自我整合的机制”的培育和建立,离不开国家外部整合机制和社区内部自我整合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农民是这种内部整合机制的主体。回溯历史,20 世纪二三十年代晏阳初、梁漱溟等爱国知识分子发动乡村建设运动最终归于失败,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分倚重知识分子的教育和文化,而忽视了广大农民的参与、支持和同情,造成“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结局。无论是历史上的乡村建设实验还是建国后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的种种经验和教训,都一再提醒我们应该重视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国家在进行宏观制度构建的同时,应抓住农民主体这个关键。

因此,面对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各异的广大农村地区,从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农民自身角度,来了解其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识、意愿、判断、评价以及作为社区主体的公共需求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把握他们对社区建设的基本理念、体制机制、现实要求、公共需求、发展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当前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较为缺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步骤,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指向。

二、社区建设中农民的认知和态度

对农民的认知和态度进行调查,可以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认识了解农民对农村社区的认识水平,预测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行为取向。我们从广大农民对“农村社区”概念的熟悉程度、农民对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民对农村社区主体的认知来了解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知水平。

()“农村社区”概念的熟悉程度:有所了解,但缺乏深入认识,信息渠道多元化

“农村社区”一直以来都是作为一个学术词语和“抽象的概念描述”出现的,其中包含了时空和文化的要素,是一个时空和文化概念。农村社区建设的提出,使社区的概念在农村变为一个集时空、组织、功能、制度、文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概念,也使社区从一个学术分析概念转变为社会实体。社区建设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新事物、新词汇。被访农民中有1148 人回答了“您是否听说过农村社区?”这一问题,其中832 人表示“听说过”,316 人“没有听说过”,分别占72. 5 %27. 5 %。绝大多数农民听说过“农村社区”,这说明,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新生事物,已经开始被纳入到农民的视野和意识中。

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指出要把农村社区建设成“社会生活共同体”,即“特定的社会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动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制度方式和社会规范在特定的地域空间构成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群团体,居民具有共同的价值认同、生活方式、利益诉求和精神需求。”这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而对于“您知道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多选) 这一问题,被访农民中有327 人选择“建设一个新的经济开发区”;419 人选择“建设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503 人选择“建设一个农民集中居住并由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此可见,农民对农村社区的了解仅仅限于“听过”,对农村社区还缺乏较为深入的了解。往往把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经济开发区混为一谈。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信息沟通发挥着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把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农民,农民才能够认识和了解农村社区建设,才能够决定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是否采取行动,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在对“您主要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农村社区建设”(多选) 的回答中,282 人通过广播了解;790 人通过电视了解;356 人通过报纸了解;155 人通过网络了解;206 人从亲戚和朋友处听说;212 人从乡村干部处听说。还有人通过图书馆、杂志、文艺晚会及外出务工人员获取信息。这说明,农民了解农村社区建设的最主要途径是电视,报纸、广播、乡村干部、网络也是农民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渠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由于各种渠道在信息传播放方面时间的滞后性、内容的有限性、频次的非均衡性,广大农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处于较低的水平。

() 社区组织的关系定位:与自然村落联系紧密,但社区组织定位不清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域的农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需求内容和结构不同,与外界社会联系范围和紧密程度不同。所以农村社区的组织地位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注重从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兼顾集镇、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湾、队组) 、国有农场、工业园区及城中村等不同层次和地域,才能既符合各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客观规律,又符合农民的主观需求。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是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硬件”基础,是促进社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1131 个人回答了“您认为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开展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29 人认为应该在村民小组的范围内开展(20. 2 %) ;374 人认为应该在自然村范围内开展(33. 1 %) ;326 人认为应该在行政村范围内开展(28. 8 %) ;198 人认为应该在乡镇范围内开展(17. 5 %) ;4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4 %) 。由此可见,超过一半(53. 3 %) 的农民认为基础设施应该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范围内开展。在生产和生活中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与农民的联系更加紧密,农民对两者有较强的认同感。

从宏观上看,农村社区是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新型农村基层组织和管理体制,农村基层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是由“村组制”向“社区制”过渡。被访农民中的1126 人回答了“您认为当前农村社区与村委会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其中209 人认为农村社区和村委会没有区别(18. 6 %) ;381 人认为社区是村委会的下辖组织(33. 8 %) ;222 人认为社区组织可以取代村委会(19. 7 %) ;302 人认为社区组织与村委会是独立、平行的( 26. 8 %) ; 12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1. 1 %) 。农民对社区组织和村委会关系的这种认识与农村社区建设处于试验阶段,各地实践模式的差异性有关,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民在两者组织关系方面辨析不清,对农村社区组织缺乏准确的定位。

() 建设主体的认识和前景判断:主体观念较为缺乏,前景较为乐观

农村社区建设的进展及效果不仅有赖于政府的引导支持,更取决于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创造,因此才需要把调动和保护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作为出发点和动力源,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被访的1144 位农民回答了“您认为农村社区建设主要依靠谁”这一问题。其中597 人认为农村社区建设应该主要依靠政府(52. 2 %) ;364 人认为主要依靠村两委(31. 8 %) ;167 人认为主要依靠农民(14. 6 %) ;16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1. 4 %) 。只有14. 6 %的人认为农村社区建设主要依靠农民。由此可见,绝大多数被访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缺乏主体意识。究其原因,一是农村社区建设是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规划性社会变迁”,农民习惯性思维认为是这是政府的活动,建设农村社区是政府的责任; 二是新农村建设是新事物,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对其中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处于探讨和摸索过程中,很难为广大农民提供完整、科学的实践知识。

农民的认知和评价是其行为的准备阶段,态度倾向决定了其行为选择。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态度将直接从思想上影响他们对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支持程度,并最终决定他们将采取什么样的姿态和行动投入到新农村建设当中。调查问卷显示,1145 个回答该问题的被访农民中,543 人对新农村建设的前景乐观(47. 4 %) ;519 人对新农村建设的前景一般(45. 3 %) ;43 人对新农村建设的前景悲观( 3. 8 %) ; 37 人不关心新农村建设的前景(3. 2 %) ;3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3 %) 。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充满信心或持有一般的态度;仅有7 %的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前景悲观或漠不关心。新农村建设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和认同度较高,农民对其前景预期保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这将会对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三、社区建设中农民的意愿和预期

如果说认知只是对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客观事实的认识和看法,而意愿则是农民对这些基本事实了解以后,在社区建设的开展过程中,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活动所表达的愿望和意见,体现了农民对社区建设实际过程的回应和能动性。可以说,认知是农民对政府行为的一种反应,说明一种外部力量进入了农民的视野和生活,在这个层次上,农民是受体,政府是主动者。而意愿是则是农民对政府行为的一种回应,农民要对将要改变自己利益关系的外部力量产生行为意向,在这个层次上,农民是主动者,政府是受体。鉴于农村社区建设尚处于试验和启动阶段,农民意愿在社区建设中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把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吸取和融合到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去。调查显示:

() 户籍改革与人口流动:不再偏爱城市户口,依旧向往城市生活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下,城乡之间的流动性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民被严格限制在农村区域内。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虽然可以进城务工、居住,但是取得城市户口和享受城市居民待遇仍然非常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取消现有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大多数地区对户籍的限制正在逐步降低。同时,农村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也在逐步增多。在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大的情况下,了解农民对“户口”的意愿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140 个人回答了“您认为把农民户口全部转为城市户口,是否有必要”,365 人认为有必要(31. 9 %) ;546 人认为没有必要(47. 7 %) ;232人认为无所谓(20. 3 %) ;1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1 %) 。这说明大多数农村居民不再认为城市户口优于农村户口,附加于城市户口上的优惠条件正在逐步减少。

但对“如果转为居民户口,允许进城落户,您会选择”的回答中,1141 位被访农民中,525 人选择如果能够进城落户会选择进城务工/ 就学/ 生活(46 %) ;415 人选择如果能够进城落户会选择继续留在农村,保持现状(36. 4 %) ;195 人选择无所谓(17. 1 %) ;6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5 %) 。在有机会进城的情况下,近一半的农村居民依旧向往城市生活。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逐步确立,农民对城市生活和乡村生活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大。

() 社区土地流转和使用:多数坚持保有土地,维持生活,部分选择以土地换资金,获得更好的发展

长期以来,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和收入来源,为农民提供了生活的基本保障,成为农民生存和农村稳定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近年来,随着农业收益的逐步减少和非农收入的逐步增多,农业比较效益不断下降。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城市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及乡村内部的流动日益加快。农地流转不断增多,不少人务工经商或移民城镇放弃土地耕种,也有不少人远赴他乡承包经营。“传统封闭集体组织及以此为基础的乡村共同体也日趋瓦解,其地域边界、经济边界、人员边界及组织边界已经被打破”瑏瑢。在这一背景下,农民对土地流转和使用的态度也发生悄然的转变,1142 个被访农民中,对于“如果选择进城落户,您愿意放弃您在农村的土地吗”,368 人选择进城落户会放弃在农村的土地,并利用卖地的钱发展个人事业(32. 2 %) ;655 人选择不会放弃土地,并保留土地维持家庭生活(57. 4 %) ;110 人无所谓(9. 6 %) ;9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8 %) 。这说明,多数农民不愿放弃土地,愿意保留土地并把其作为维持家庭生活的部分来源。也有相当部分的农民愿意流转土地,以获得外出发展的机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二轮延包后的土地政策,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重要权益之一,尤其是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没有覆盖到农村和农民的前提下,土地流转政策的变化以及农村社区的范围设置,都必须考虑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意愿。

() 社区规划方式和居住形式:半数愿意集中居住,不少持谨慎态度

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施科学的统一规划,合并地域偏远或者规模过小的村庄,集中建设适于居住的小区,可以限制村庄盲目向外扩展,保护有限的耕地;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和共享,可以集中和有效的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村庄合并后“村干部和群众很难磨合,由于自然条件不同、资源多少不同、债权债务不同、村干部工作方法不同、人口多少不同,并村后形成两层皮,不能有机结合。”瑣建设集中居住的小区需要大量资金,集中居住又会改变农民的传统生活习惯。所以,必须了解和尊重农民的意愿。在1150 被访农民中,对“您是否愿意合并村庄,建设小区,集中居住”这一问题,253 人认为不需要合并村庄、建设小区、集中居住(22 %) ; 526 人认为需要(45. 7 %) ;367 人要看具体情况而定(31. 9 %) ;4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4 %) 。近一半农民有集中居住的意愿,当然还有超过一半的农民持谨慎和现实的态度,充分考虑居住地与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及需要。因此村庄合并及小区集中居住所需具备的条件相对复杂。

四、社区建设中的公共需求

公共需求,是农村社区建设的评价指标,为农村社区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满足广大农民的公共需求,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取向。能否满足农民的需求和尊重农民的意愿,则关系是否能够调动农民主动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农民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才能保证农村社区建设的正确方向。农民的需求有轻重缓急之分,有层次高低之分,只有在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基础上,农民才会关心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对高层次需求感兴趣;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农民也会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区域的农民需求也会不尽相同。“由农民确认我们当前最迫切的需求,由此判断和确定需求的优先顺序及其需求范围或共性程度”,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正确路径和方法。调查显示:

() 公共需求的排序:各类需求急缓程度不同,不同地域需求层次差异性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战略,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城市的公共服务由国家供给,农村的公共服务主要由乡镇站所提供,准公共物品和社区内公共需求主要由集体和农民个人供给。税费改革后,自给自足的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财政基础在源头上被切断。农民的负担得以减轻,但农村出现了“无钱办事、无人理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和社区自我服务的有效衔接机制。因此,了解农民需要哪些公共服务? 这些服务的优先排列顺序是什么? 以及这些服务应该由谁提供? 怎样提供? 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

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民最急需的公共服务。道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多,效益低,只靠集体积累和农户的捐助是不能完成的或难于有效完成的。第二,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信息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要素,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所需的公共服务得到有效满足后,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值。第三,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也是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当前农民看病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先序列具有显著差别。不同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先序列。其中西部农民最急需的公共服务是基础设施;中部农民最急需的是基础设施和农业技术;东部农民最急需的是农业技术。西部农民次需的公共服务是劳务输出、就业信息和基本生活保障;中东部农民次需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农产品供需信息。

综上所述,第一,不同地域的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先序列不同,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应当高度注意这种差异性;第二,西部地区最急需的公共服务是最基本的和保障生存类的公共服务,是东部农民所需的是发展类的公共服务;第三,中部农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兼具性。

() 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政府和社区共同承担,公共服务供给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理论上看,纯公共服务应该完全由政府供给。但是,在其供给方面,可以以效率为标准,采取“由政府建立和管理机构来提供; 与私人生产者签合同、与其他政府签合同、与其他政府合作建立生产;通过特许经营以及向市民提供票证等方式来提供;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也有向生产者付费或向消费者付费”等多种方式来提供。而农村社区的公路建设、水利维修等这些准公共产品则应该由政府和社区居民共同承担和生产。当政府财政状况较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较强时,应该为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社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当问及“您认为农村社区的公路建设、水利维修等这些公共服务应由谁来提供”的问题时,被访的1145 位农民中,326 人认为公共服务应该由上级政府全部负担(28. 5 %) ; 94 人认为应该由社区居民自己负担(8. 2 %) ;431 人认为应该由政府和居民按一定的比例合理承担(37. 6 %) ;291 人认为应该由政府出钱,居民出工(25. 4 %) ;3 人在“其他”项中有说明(0. 3 %) 。这说明大多数农民认可政府和居民共同承担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而哪些公共服务属于完全由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是由政府和社会合作共同提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和界定。

() 社区组织的需求层次:经济合作组织的需求程度强烈,其他类型合作组织的需求存在差异性

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之一是“为一般普通民众和乡村经济、文化、知识精英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制度性组织和平台”,培养农民的“自组织”性以及对生活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各类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和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村社区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组织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加入合作组织。在被访农民中,希望加入各类合作组织的优先序排列是:农业生产专业技术组织(659 ) ,社区文化组织(633 ) ,经济合作组织(581 ) ,金融信贷组织(413 ) ,其他组织(96 ) 。在被调查者中,大多数希望加入各类合作组织,农民对各类合作组织的需求程度很高;农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农民迫切需要加入该类组织,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改变生产方式,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业收入;同时,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单调,水平较低,农民需要加入文化合作组织,自娱自乐,解决农村文化服务短缺的现状,提高生活的乐趣和精神境界;在农民收入日益多元的背景下,农业收入不足以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近半数的农民希望加入金融合作组织,通过这些金融组织增加致富机会,提高收入。

通过对全国和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农民在合作组织方面需求状况调查,我们发现:第一,东部农民最急需的合作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这说明他们在生产技术方面的需求已经相对得到满足,加入合作组织的是想获得农业经济中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的公共需求,以求获得更高程度的发展和更多的经济收益;第二,中、西部农民最急需的合作组织是农业生产专业技术组织,这说明他们在农业经济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农业生产领域的技术问题,对于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内的经济活动只能在解决现实的生产需求后才能给予考虑;第三,东、中、西部各个区域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民要求加入社区文化组织和金融信贷组织,而且在这两类组织的需求优先序列方面都是相同或相近的,这说明虽然这两类合作组织还没有成为农民的首要需求,但已经成为一种必要的和长期的需求存在。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获得更高的收入,他们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投入和扩大再生产。同时,金融信贷组织在满足该类需求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必定会寻求改善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

 

五、基本结论与完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社区建设中广大农民的认知、意愿及公共需求做出初步的判断和结论:

第一,在农村社区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广大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他们通过各种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信息渠道和方式来了解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进展及其他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由于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少农民过于依赖单一的信息传播途径,其他的信息传播途径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总体上看,农民对农村社区的认识水平还处于表面层次,他们对农村社区的性质、目标、范围、组织关系和社区负责人等基本要素还缺乏准确的定位和清晰的认识;

第二,在农村社区建设主体的地位认同方面,多数农民缺乏主体意识,处于“被动”参与状态。这与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当前所处的政府自上而下推动阶段有关,同时相当部分农民的思维惯性会将农村社区建设看成完全是政府的活动。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新理念和一项新事业,广大农民还没有将农村社区建设看成与自己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前景预期方面,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和主要力量,农民投身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直接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前景与成效。面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现实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部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信心不足,这也将影响他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其作为建设主体的作用的发挥;

第四,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户籍和土地变更问题方面,农民对户口和土地的态度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综合比较城乡工作和生活的差别,不少农民不再偏爱城市户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留在农村,农村社区建设已经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在土地流转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土地收益是当前农民生活保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多数农民都希望保留土地的承包权,也有相当部分的农民提出以土地换取发展的资源和机会;

第五,在农村社区的公共需求方面,公共需求的内容相当广泛,但对这些服务的需求急缓程度不同。东、中、西部不同地域的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先序列不同,西部地区最急需基本的生存和保障类公共服务,而东部农民所需的是发展类公共服务,中部农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则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兼具性;

第六,在农村社区的农民组织化方面,广大农民对各类合作组织的需求程度都很高,超过半数的农民希望加入农业生产专业技术组织,社区文化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还有接近半数的农民希望加入__金融信贷组织。

正因为农村社区建设“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农村的一项重大的社会建设工程”,牵涉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在这一关系农民利益的重大改革问题上,农民拥有最终的发言权。只有各方合力,才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真正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此,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其一,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双向的信息传播和互动机制,深化农民对农村社区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各级政府逐步树立并强化以社区需求为导向的建设思路。“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理念”,尽管农村社区建设由政府提出和推动,但农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活动,农民只有主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需求才能使社区建设真正符合农民和农村的实际。因此,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信息传递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各级政府不仅要把自己的公共政策信息传递给农民,同时还要认识和了解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反应和评价,并据此来调整、修正和完善相关的政策;

其二,塑造并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促成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学术界、社会组织都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建议,而农民则在农村社区建设中“集体失语”。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要对“主导”准确定位,在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指导的同时严防越位行为,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支持农民大胆创新,从农民需求和切身利益出发,“问计于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主导作用与农民主体地位的有机结合,寻求政府主动性与农民群众主体性之间的结合点;

其三,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维护农民和社区现实合法利益。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外部整合和社区内部融合的有效衔接,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求,让农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制订过程中,把干部群众的良好愿望变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农村社区建设必然涉及农村社区范围、权力边界、社区成员资格的调整,这与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农地制度紧密相连。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在集体产权的基础上,这种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在打破这种封闭性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农民和社区集体的合法权益,并从制度上给予有力的保障;

其四,培养农民的生活共同体观念,增强其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农民对共同体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农村社区的最重要的性质和要素。社区的概念最早是指向农村社会的,当今的农村社会仍然具有较强的历史记忆性,人们的信仰、情感、意愿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只有充分挖掘和利用农村社会中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历史资源,才能将农村社区建设成真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当然,当下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得日益开放、分化和多元。培养农民共同体观念,增强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要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导向;

其五,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进行分类和排列,建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社区的公共需求种类繁多,不同区域的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偏好不同、急需程度不同。因此,必须对社区公共服务进行分类,明确哪些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由社区承担,哪些由两者共同承担。明确界定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类型和其承担者,有助于明确两者的责任,同时有助于提高社区自我服务的能力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同时,要对广大农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进行优先序排列。不同地域的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先序列有较大不同,应当优先提供最需要、最关心和最方便提供的公共服务。

其六,积极推动建立各类社区合作组织,增强社区和广大农民的自我服务能力。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农民的自我服务能力,必须依靠大量社区组织来完成。在农村社区的正式组织下面成立大量社区合作组织是农村社区同以往的村委会组织在组织运行机制方面的不同之处,也是减小基层组织的“行政化趋势”,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自治组织的组织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类型的社区组织,同时也要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降低组织成本,引导社区合作组织在正确的方向上发展。

简言之,广大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在农村社区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农民对社区建设的认识、态度和意愿,了解农民的所需、所求,才能激发农民的自主性、独立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政府公共服务和社区自我服务、政府外部整合和社区内部融合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共同体的健康、稳定及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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