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
乙方:
甲乙双方为促进我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推进节能环保住宅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建设生态建筑和绿色人居,双方决定密切合作,成立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节能环保住宅推广中心或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绿色建筑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促进乙方的节能环保住宅技术及产品推向市场,现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决定,由乙方提供资金和工程技术人员、甲方提供主要专家顾问、市场研发推广人员与业务渠道,联合成立节能环保住宅推广中心暨节能环保生态住宅课题研究组,共同开展节能环保住宅课题研究并负责在北京及全国推广乙方生产的节能环保住宅。
1、 乙方将派1-2专人长驻建设部大院与甲方联合办公,便于日常进行充分沟通,双方配合开展工作。
2、 甲方指派1-2专职人员利用自身客户关系与会员单位资源协助乙方开展产品市场推广工作。
3、 甲方负责联系租用建设部大院一间办公室作为产品展示与联合办公地点,乙方每年按建设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机关事务局交纳租金。
4、 甲方负责邀请建设部及各省建设领域相关专家出任节能环保生态住宅课题研究组顾问或成员,指导或参加节能环保住宅课题研究与推广工作。
5、 联合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甲方主要负责, 双方指派的联合办公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办工设备、日常经费和相关专家领导的课题研究专家费由乙方支付。
二、 甲方将乙方作为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节能环保住宅(建材科技产品)生产基地,协助乙方对外宣传包括:
1、组织各级政府及协会、公司和其他组织与目标客户到乙方参观考察。邀请知名专家领导在乙方现场召开专题研讨会。
2、授予乙方为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节能环保住宅(环保建材科技产品)生产基地,授予乙方生产的产品为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优秀建筑科技产品。
3、 在各级政府及协会、公司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有关建设和节能环保住宅的论坛上宣传乙方的技术和产品。
4、 甲方负责邀请建设部及各省建设领域、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城镇建设相关专家领导出任节能环保生态住宅课题研究组顾问或成员,建立节能环保住宅各地推广工作站。
5、 在条件具备时,聘请乙方主要负责人 出任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绿色建筑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节能环保住宅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向乙方颁发节能环保住宅或绿色建筑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证书。
6、在条件具备时,甲方可以推荐乙方主要负责人出任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推荐乙方产品及其实施项目列为建设部绿色建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
7、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努力帮助乙方与建设部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促进乙方加入建设部所属的专题科研与重要试点项目。
8、开展以上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课题研发管理费 万元。
三、甲方联合乙方在全国与国际市场积极推广乙方产品。
1、甲方及联合办公室利用自身的渠道和平台,为乙方寻求有意愿且有实力的购买方;甲方及联合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考察投资方的资质和财力情况,筛选意向投资方,组织进行商务洽谈与签约工作;
2、积极出台相应措施,扶持乙方的技术和产品,将甲方拥有的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或建设部绿色示范工程与乙方的产品挂钩和接轨。
3、乙方应为甲乙双方联合办公室设立推广乙方产品的专用帐户和专项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由联合办公室实行独立核算,并统一考核发放联合办公专职人员和相关专家领导及各地工作站、代理单位的业务提成奖。
4、 联合办公室选择并统筹安排投资人、房地产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节能环保住宅产品项目融资/交易的价款结算等工作。
5、 乙方应及时向客户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并愿意承担违反约定给客户和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全国建设管理领域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所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应书面通知甲方。
7、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不论通过联合办公室何种渠道与投资人接触,一旦实现了本协议所相关的产品、项目交易与融资事项,都将被视为联合办公室已经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产品推广义务,联合办公室应当提取约定的全部业务推广费用。
8、以上市场推广产品实现的业务,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价格与甲方及联合办公室进行结算,具体价格见附件。每笔业务在该业务回款完成后的15天内结清帐务。乙方收到每笔实际投资额15日内应按实际收到 %的销售额支付业务推广费用,如果乙方逾期未支付约定费用,需按日百分之三向甲方及联合办公室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则按照乙方违约处理,并向甲方及联合办公室补偿相应损失。
9、在适当条件下,双方专门成立联合公司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策划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甲方签发文件举办节能环保住宅专题论坛,并邀请建设部、科技部、发改委及各地政府、设计、建设开发企业有关领导参加。举办论坛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保密事项
1、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如下: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有关本协议的谈判;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 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六、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对合作事宜有其他异议的应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甲乙双方拟订通过的联合办公室业务管理章程和提成奖奖励办法可以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七、合作期限;10年,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 中国城市发展与环境工程办公室
乙方: 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