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及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近日,建设部制定下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等;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窗口服务,规范服务行为等;同时规范审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规范办理手续,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同时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
根据《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8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未出台及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被认定为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