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筹)
[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筹),简称:住建部科技委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 性 质:住建部科技委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筹)(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各地从事城镇建设、开发、设计、研究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的决策参谋咨询机构,也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城镇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研究、专家咨询的全国行业性组织。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 旨: 建立全国各地城镇建设单位与专家之间联系网络;团结和组织全国各地城镇建设单位之间,开展城镇建设技术领域内的经验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城镇建设开展协作、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咨询、培训服务;维护城镇建设者及业内专家的权益;提高专家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第四条 地址: 本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院南配楼。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职能如下:
(一)研究探讨城镇建设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城镇建设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市场和文化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建立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信息网络。
(三)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人才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技术、文化素质。
(四)发展和组织业界专家开展城镇建设与人文地产研究与中国城镇建设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
(五)协助政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建设与发展,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整合国内外各种资源,开展城镇建设与房地产金融服务,为城镇建设和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承办全国城镇建设与复合性规模地产创新方面的评奖、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
(七)开展城镇建设与复合性规模地产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专 家
第六条 专家资格:
(一)凡在城镇建设与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内有较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专家经审批可成为本会的专家。
(二)专家单位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社会影响力。
(三)专家单位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权利:
(一)专家单位有权参与本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大型社会活动安排;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交流、考察活动、专家咨询工作。
(二)专家单位有权通过本会进行城镇建设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讯的咨询,免费享有本会提供的政策法规业内信息咨询服务。
(三)本会每年将举办一次反映城镇建设与领域内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的主题论坛及年会,专家单位有免费参加的权利。
(四)协助专家单位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成员的城镇建设与房地产项目,宣传专家单位先进文化。
(五)专家单位将优先成为本会城镇建设研究课题组试点单位,享有专家指导,对成员单位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理念进行总结和经验推广等。
(六)本会的官方网站将长期宣传成员单位优秀的经营管理成果,对专家单位的重大活动进行优先报道,并通过这个窗口,交流和推广其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专家单位享有对本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义务:
(一)承认本会宗旨,履行相关的义务。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为中国城镇建设贡献力量。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按时交纳用于专家参加相关宣传活动的推广费用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四章 专家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家入会程序:
(一)将申请表及成果资料报送本会秘书处,经审核批准后为其建档备案。
(二)专家每届任期四年,任内享有本会规定的各项权益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附 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镇建设发展委员会(筹)于2009年3月18日开始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