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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施行在即,彻底堵死EPC+F!“垫资工程”何去何从?

《条例》全文3971个字,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章三十九条规定。下面,笔者就《条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一、明确投资方向(非营利性项目)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解读:未来,政府投资的方向将是公共领域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采取“以社会主体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方式 ,这也从侧面表明了政府要把有经济收益的(经营性)项目让利给社会资本,更大程度激发社会资本的活力,从而带动经济稳步增长。

 

二、确定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解读:政府投资不能盲目,要根据本级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有多大桌就请多少客,一定要脚踏实地,稳步发展地方经济。政府投资要做到“两禁止”:一是禁止投资加杠杆、二是禁止投资搞膨胀。

 

三、统一审批程序(在线审监平台)

 

 

《条例》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对于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解读: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强调了概算约束指标(超估算10%,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提交可研报告)。

 

四、规范项目资金(禁止垫资行为)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解读: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单位垫资”这个词语好熟悉,其实就是““F+EPC”!关于“F+EPC”是否违规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好了,《条例》的出台,应该给这些争论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笔者认为,“F+EPC”模式是弊大于利。一方面很可能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形成拖欠民营、国有企业工程欠款。这与当下中央要求加强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和加速解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款的要求不谋而合。

 

五、强调事后监督(第三方评价)

 

《条例》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解读:俗话讲,“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对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未来的发展肯定是有利的,但效果如何,还得看后续疗效。
六、防范债务风险(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解读:《条例》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环节,并且将对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态度之坚决、语气之强硬,各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领导们要三思而后行、谋定而后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学法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必须率先学好《条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委机关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并在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中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相关领域政府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共同组织培训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学习《条例》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法,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类主体、群体实际,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将配套规章文件制定、重大项目决策建设、复杂问题化解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法中推动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要把法规的解读解释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业务中,使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法定程序;使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一)制定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和程序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订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台的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覆盖编制、批准、下达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本级各部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衔接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6日

 

主办单位: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办公室 中国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大点一景企业管理中心 北京大点宏景投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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