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城乡统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关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记者昨天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系统部署。
据了解,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此次,我省对以往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进行了统合,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供养标准方面,过去的标准主要指基本生活标准。此次意见提出两个标准,即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立足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特困人员实行差异化供养。意见明确,我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此外,我省鼓励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