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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5〕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扶贫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

  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474号)明确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2011—2015年)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可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使用的相关精神,为有效缓解全区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筹措移民搬迁地区建设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2011—2015年),广西片区包括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城江区、南丹县、天峨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忻城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等35个县(区)(以下称35个县(区))。上述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35个县(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程序和要求,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扣除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安置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后,剩余的周转指标。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的有偿使用,是指35个县(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取得的节余指标可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和成交价,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原则】节余指标有偿交易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节余指标交易

  第五条【指标交易对象】节余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挂钩周转指标的35个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节余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

  第六条【指标交易平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负责全区节余指标交易。节余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节余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第七条【指标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节余指标交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广西实际、复垦成本、节余指标耕地质量等因素制定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交易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格。

  第八条【指标交易程序】 节余指标交易实施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节余指标管理使用

  第九条【节余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出让方的节余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管理台帐将节余指标冻结,期间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使用或出让交易。交易成功的指标由交易中心出具《节余指标交易确认书》,并在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台帐内标识,不能再次出让。

  受让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范围内增加等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凭《节余指标交易确认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十条【节余指标使用期限】交易的节余指标使用期限为两年,从节余指标交易确认之日算起,至涉及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报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之日止。超过两年未使用已交易节余指标的,该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无偿收回,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交易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指标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将交易价款及时拨付到指标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资金用途】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主要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的复垦费用、复垦管理费用、流转费用等支出,剩余收益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35个县(区)指标转出村集体建设,主要用于复垦土地使用权人(农户)购房或建房补贴、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公益事业等移民搬迁工程。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支按《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节余指标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节余指标成交后做好指标划转台帐登记和管理。交易中心应收集、整理每一宗指标交易自接受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建立交易档案。

  第十五条【监督处罚】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节余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办单位: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办公室 中国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大点一景企业管理中心 北京大点宏景投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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