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地方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试点工作”规范化管理、组织建设和健康有序开展,推进与贯彻“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乡统筹办)的发展战略规划与目标,引导地方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创建与推进地方工作站,更好地服务我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建立的“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省(市、自治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
第三条 “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是指在“城乡统筹办”正式备案并获得其同意,设立于地方的直属工作机构。
第二章 地方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四条 筛选优秀、优质项目,推荐进入“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试点示范市(县、镇、园)”序列,并进行运营。
第五条 联系上报各地企业及资源,配合“城乡统筹办”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组建联合体,参与各地新型城镇化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产业对接、设施设备配套及服务等各体系实施与完善。
第六条 对各省(区、市)试点市(县)的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课题报告,上报“城乡统筹办”。
第三章 地方工作站资格的申请、审查和终止
第七条 “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相应资格的取得,均应满足对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申报“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筹建单位需提交材料:
(一) 递交“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申请书。内容包括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社团组织)简介,以及现任董事长(会长)、总经理(秘书长)、股东(副会长以上)简历等;
(二)诚信承诺书。申请企事业单位应当承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诚信原则;
(三)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申报“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前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资信证明材料。
第九条 批准程序:
(一) 申报材料由“城乡统筹办”办公会议进行最终审核批准;
(二) “城乡统筹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 被批准入列“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须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备案费,否则视为资格自行放弃;
(四) 入列成为“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后,将颁发相应的证书、铜牌,并在有关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协助相关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第十一条 各地“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负责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含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报“城乡统筹办”同意并备案,并同时无条件接受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各地“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的开办费用、运营费用自筹。
第十三条 各地“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日常工作、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由各地方工作站自行负责。工作人员及专家名单报“城乡统筹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站责任保证金及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
(一)申办“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城乡统筹办”给予一至三个月的筹备期。期间完成推荐一个以上(含一个)相关企业进入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序列任务的,免除“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责任保证金的缴纳。
(二)对未能在筹备期内完成推荐相关企业进入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序列任务的申办“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一次性收取10万元人民币责任保证金。
(三)对于在三年内未能完成推荐一个相关企业进入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序列任务的“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从工作站序列中清退。责任保证金不退还。
第十五条 “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在“城乡统筹办”领导下开展的经营工作,按以下分配办法执行:
(一)地方站推荐加盟的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运营建设,地方站可以按“城乡统筹办”所收取的专家评审费标的额20%返还服务费;
(二)地方站推荐加盟的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运营建设的专家咨询报吿、评审、启动仪式嘉宾费(含项目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书)由示范项目申报方负责,地方站负责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20天内,向“城乡统筹办”指定账户支 “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试点示范”专家领导辅导费用。
(三)地方站推荐加盟的“城乡统筹办”城乡统筹示范市(县、镇、园)需要由“城乡统筹办”提供规划设计,地方站可以按规划设计费标的额10%获得返还服务费;
(四)参与开展“城乡统筹办”其它项目工作的收益分配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地方工作站及个人,“城乡统筹办”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城乡统筹地方工作站”资格的处分,从工作站序列中清退,责任保证金不退还,并追求其法律及赔偿责任:
(一)未经“城乡统筹办”批准,擅自以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未通过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试点示范市(县)入围考核却冒用此资格及荣誉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五)不听从“城乡统筹办”统一指挥,擅自脱离组织单独接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试点示范市(县)及相关项目的;
(六)未履行工作义务,违反“城乡统筹办”决议,给城乡统筹及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城乡统筹办”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九)对“城乡统筹办”造成经济损失的地方工作站,须以经济损失五倍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受到处罚及被清退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城乡统筹办”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