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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琴:九成城市空气质量差倒逼环境改善

  中新网3月28日电 近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2013年10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地区要按《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年底前,2013年投资建设的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开始运行。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其中包括87个地级市监测点位388个、29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个。《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2013年10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地区要按《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年底前,2013年投资建设的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开始运行。

  《方案》还指出,近期环保部将协调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环保部上报本辖区上月工作进展及下月工作安排,环保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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