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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开发商怠于房产登记将曝光,不登记的购房人可自行申办
  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不申办房地产登记将统一由媒体曝光,若开发商不登记购房人可自行申办过户登记……《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审议,且极有可能在本周五提交表决。

  以前房地产转移登记(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只能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去申请办理,一旦企业不去申请办理,购房人就毫无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对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如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户登记)、预告登记的义务以及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权利都作出规定,其中包括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登记);预售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单方申请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合同后,预售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自行申请预告登记。
  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新增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由预售人或预购人申请办理登记,先行确认购买事实。此后该商品房就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以防止预售人“一房多售”,另外,为明确预告登记的时效,还特别新增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针对购房人委托开发商代办登记的做法比较普遍的现状,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新增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表申请办理登记。”对于怠于申办房地产登记的开发商,新增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罚停止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且若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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