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长沙 武汉 成都 西宁 长春 沈阳 广州 深圳 福州 杭州 南昌 南京 西安 海口 合肥 哈尔滨 呼和浩特
石家庄 包头 大连 太原 昆明 青岛 拉萨 银川 郑州 贵阳 郴州 济南 兰州 香港 台湾 澳门 日喀则 南宁 怀化 喀什 唐山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导航 > 土地政策导航



关于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政策

    小城镇的蓬勃兴起,正加快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要注意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特别是要注意尽可能少占用耕地。有一些反映,认为建设用地不如以前好用了,受限制了,阻碍了小城镇和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并非如此。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要搞建设,搞建设就要占用土地。问题是占用什么样的地,如何占用土地。这里着重谈一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以保护耕地为主线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土地少,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人均耕地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我国有些省份人均耕地不到0.5亩,而这些地区恰恰是最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地方。有一些地区,主要是西北干旱地区,人均耕地多,但不宜农作物生长。
    根据我国土地详查的资料表明,我国目前现有的土地仅仅是19.5亿亩。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管理,那么在下个世纪我国人口达到高峰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粮食危机。出于不同的目的,前两年美国人大肆宣传,说下个世纪谁来养活中国人?我们的回答,当然是我们中国人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但是,这不能当作空话来讲,我们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保护耕地。
    第二个特点是以规划为龙头,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需求作一个比较合理安排,再以年度计划方式,把土地资源配置好。每个行政区域都有自己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把本行政区域80%以上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二是划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区域;三是划定好林业发展用地等。为了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同时规定,一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如若修改,需履行与审批规划同样手续进行修改。
    第三个特点是改变过去各级政府限额。审批建设用地制度为农地转用许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占用农地的计划指标,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分批次向省政府或国务院上报农地转用报件。一经批准转用以后,具体的项目用地也可由市县政府审批。
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反映,按计划供应土地不够用,特别是小城镇。这与新法刚实施,一些配套措施没跟上有关系,明年会好转过来。但是,总的指导思想,不是放开让大家占用农地,而是要求各地在现有的存量土地上做文章。我们看到,许多地方有一个老习惯,他们的用地目标基本是瞄准在新占用农地来搞建设,对现有的城镇里面的土地利用率不高。我们必须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把大家的主要精力和眼光首先瞄准在城里面,把利用不充分的地通过重新规划利用好。
    法律上把土地分为三类:一类是农用地,一类是建设用地,一类是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苗圃、果园等。建设用地指地上还有建筑物的,包括道路、桥梁等。未利用地指荒地。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四个特点是“占补平衡”。法律规定,凡是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用地单位自己有力量搞耕地开垦的可以自己开垦,自己无能力开垦的,可以交纳耕地开垦费,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垦。
第五个特点是加大了有偿用地的力度。从多年的统计资料看,建设占用的耕地,绝大多数是农民的集体土地,通过动用国家征地权揩了农民的油,使农民蒙受很大损失。新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费用的标准,新标准约是原标准的2倍。其次是建设新占用的农地有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按60%有偿使用的收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三七开,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第六个特点是对用地者、管地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刑法》中对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小城镇建设的用地问题,关键是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法律有详细规定。如何节约用地,首先是要抓好城镇的规划,在规划技术指标上多考虑一些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因素,尽可能多利用空间。其次是要抓好行业建设用地指标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别是在设计阶段,工程技术人员要依据用地标准进行设计。现在确实存在着宽马路、大院子、大广场等浪费土地的现象。在小城镇建设上,不能搞超前消费。有的小城镇的马路40多米宽,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以后,也没有那么多的车辆在马路上跑。
    我们都想为小城镇的发展动些脑筋,把小城镇的存量土地搞活,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益用于改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但是我们也碰到一个法律障碍。这就是法律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准入市。对此,我们现在正在考虑这个问题,要在这方面出台新的政策。
 

主办单位: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办公室 中国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大点一景企业管理中心 北京大点宏景投资中心
郑重声明:凡转载或引用本站资料须经本站许可 版权所有: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大院 电话:010-57811343 邮箱:zgfdczg@126.com
Copyright © 2011 by cntown.org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2065号
您是第 3181186 位浏览者 网站管理 设计维护:时代中广传媒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