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长沙 武汉 成都 西宁 长春 沈阳 广州 深圳 福州 杭州 南昌 南京 西安 海口 合肥 哈尔滨 呼和浩特
石家庄 包头 大连 太原 昆明 青岛 拉萨 银川 郑州 贵阳 郴州 济南 兰州 香港 台湾 澳门 日喀则 南宁 怀化 喀什 唐山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导航 > 新农村建设政策导航



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推动城镇化进程

    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和目前建设用地紧缺的矛盾十分突出。要妥善解决建设用地缺口,除了节约集约使用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尽可能多地将39亿亩低山和丘陵开辟为建设用地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合理有序有效的流转。
    然而,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现行的试点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
    2.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地位不平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产权界定不清
    为此,民促会建议:
    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从1999—2000年国土资源部在芜湖,苏州和湖州等地布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到200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100号令);从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再到2007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建议稿),都表明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积极肯定的态度。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只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和征用便进入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改变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格局,从而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产生抵触。
    我国宪法(2004年)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与这个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一般规定相一致,建议将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国有制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
如果考虑到现行的宪法是2004年刚刚修改过的,在短期内不宜再做修改,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做出如下修改:原有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新增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对于新增的公益性用地,继续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并实行国有;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在符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单位通过市场而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
通过上述修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之间的冲突就可以基本消除了。
    2.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规划,推行增减挂钩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已达到3.41亿亩,其中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从总量上看,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与保持18亿亩耕地并没有尖锐的矛盾。这里的关键是要加强城乡土地统筹规划,实行“增减挂钩”。所谓“增减挂钩”,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这个政策已在一些地方试点,是一个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规划的有益尝试,受到各地欢迎。
    为了更好地推行“增减挂钩”政策,一是建议以大城市为依托加快城镇化进程(因为大城市比中小城市更节省土地),改变大中小并举、特别是优先发展小城镇的战略;二是要把城镇化落到实处,不仅要让农民离土又离乡,还要让农民进厂又进城,并在城市安居乐业,变成城市居民;三是要改革征地制度,非公益性用地,一律通过市场公平交易,这样一方面可以引导制造业向城市边缘的工业园区集中,另一方面使农民分享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由于土地转用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即使是公益性征地,也要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以保证农民土地被征后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四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这样可以激励进程定居的农民放弃农村的宅基地,使“增减挂钩”政策落到实处。
    3.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并利用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手段,促使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达到合理标准。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在地方政府。而目前城市许多土地的闲置,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建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由于地方政府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土地闲置,提出有效的治理和改进措施,同时建议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4.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价”。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负担相同的税费。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不仅会增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而且会更高效地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同时形成合理的土地价值发现机制,有利于引导长期投资。
 

主办单位: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办公室 中国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大点一景企业管理中心 北京大点宏景投资中心
郑重声明:凡转载或引用本站资料须经本站许可 版权所有:中国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大院 电话:010-57811343 邮箱:zgfdczg@126.com
Copyright © 2011 by cntown.org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2065号
您是第 3181186 位浏览者 网站管理 设计维护:时代中广传媒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