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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政策研究

湖北新农村建设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湖北农村金融呈现六大金融抑制现象,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现有金融格局能否从城乡一体化等方面推动金融深化,从而促进湖北新农村建设。 
  一、  湖北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应引起重视 
  1、市场城乡分割,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首先,农村金融体系中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发展。其次,银行类机构呈现快速收缩态势。据调查,从2000年以来国有银行在乡镇一级的网点已全部撤完;农业银行也将服务局限于县城,乡镇一级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在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此外,融资担保、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农村还是空白。 
  2、金融管制过度,机构经营僵化。一是在金融市场准入上农村与城市一样高,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十分单一。二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化倾向不断延伸,管理的半径逐步加大,机制日益僵化,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也越来越难。许多由基层农村信用社结合各地实际创新的信贷产品因代款权限上收被停办。 
  3、农村信贷投放总量不足,经济货币程度偏低。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64个县及县级市的GDP占全省的比重为48%,而县域贷款余额在全省所占比重为21%,货款增量在全省所占比重只占15%,农村人均贷款比重不到2000元,农民人均金融资产处于低水平程度。 
  4、农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金融服务面狭窄。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贷款中80%是针对一般农户发放的小额农贷,其余20%是县市联社集中向县属大企业发放的营销贷款。作为乡村经济发展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产粮大户的大额贷款或无法满足或满足很少,农田水利建设、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更是求贷无门。 
  5、农村金融服务价格超出农户承受能力。据人民银行利率监测的情况和笔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金融服务的价格不仅远高于城市平均借贷利率水平,甚至高于农村经济主体的承受能力。目前,农村信用社1年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0.15%,比城市居民1年期贷款平均利率的5.58%高4.57个百分点。过高的金融服务价格会继续挤占农村生产部门的利润,不利于农村资本的形成,也必定会抬高农村经济主体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调查显示,48%的农户认为可承受的最高利率为5%~10%;78%的贷款农户认为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22%的农户因贷款利率过高而放弃贷款。 
  6、金融保险缺位,农业发展失去最终保障。因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一般的保险公司不愿意介入,急需现代金融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据对4个乡镇政府及200户农户的调查,均没享受到农业保险服务。此外,如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也很不普及,少数试点地区也因为财政投入金额太少,收效甚微,因此,也急需金融的配合与支持。 
  二、以“六化”为目标推进农村金融深化 
  鉴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抑制问题,我们认为建设新农村必须从城乡一体化、经济货币化、产品多样化、市场自由化、价格适农化、保险现代化等六个方面来推动金融深化,推动新农村建设。 
  1、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构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金融组织体系。我国农村发展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长期执行农村支援城市、以农养工政策导致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使城市享有的金融服务而在更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却无法享受。因此,建设新农村必须首先从实现金融的城乡一体化入手,创造条件引导现有的城市金融机构深入到农村开展服务。其次要结合农村特点,逐步建立起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以农发行为主建立政策性金融支农体系,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负的政策性职能全部集中到农业发展银行;二是以农业银行为主组建商业性金融支农体系,加快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步伐,以省为单位组建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经营,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经济手段引导它们加大对农业、农村地区的投入;三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组建合作金融支农体系。充分发挥其贴近农村、信息获取成本低、经营决策灵活的优势,对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进行补充,增强支农的效果。 
  2、以经济货币化为目标,适度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我国农村地区不仅货币化程度明显低于城市,而且还面临着货币资金大量从农村流出的问题。据测算,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存款的l/3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上存、邮政储蓄转存、信用社拆借等正规渠道流入城市。因此,建设新农村必须从如何解决农村资金回流农村入手,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的货币化程度。尽快出台《社区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将70%的资金用于农村,以确保农村地区信贷投入有适度的增长。 
  3、以产品支持化为目标,积极开发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金融产品。新农村建设带动了农村经济主体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加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要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后的管理半径加大、机制更加僵化、产品创新的能力和意愿都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公司、农田水利改造、乡村企业生产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纠正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商业银行化倾向,减少省、市各级联社对信用社产品创新的控制,下放信贷审批的权限,还原农村信用社贴近农村市场、信息获取方便、决策灵活的本来面目,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适用、优质的金融服务。此外,还要结合发展订单农业,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4、以农业产业市场化为目标,积极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一是逐步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将邮政储蓄等金融组织改造为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二是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业合作互助基金试点的范围,待条件成熟后直接转型为农村零售银行。三是适度降低直接融资的门槛,使经营业绩较好的涉农企业,特别是那些代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的龙头和骨干企业,能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切实解决涉农产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采取国家、企业、农民与保险公司有机结合的办法建立农业风险基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设置一条保障线,以保护银行持续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 
  5、以价格适农化为目标,积极探索财政贴息支农的新路子。农村金融服务价格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政策性补偿机制,在加强金融对“三农”支持的同时保护金融机构自身的权益。建议将分散于各支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归集和整合,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支农资金分散的问题,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管理体系,做到统一预算、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的办法,把对农户直接发放购买粮种及农机具补贴改为由对小额信贷实行全额贴息,明补贷款农户,农民只需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由财政支付给农村信用社和经办此项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加大政策性支农与商业性支农资金的互动,降低农民享受商业性金融服务的成本。 
  6、以保险现代化为目标,积极构建切合农村实际的金融保障体系。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体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虑到农村人口众多及政府财力的有限性,更现实途径是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政府通过成立农村再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提供风险补偿来达到以少量财政投入推动金融投入的目的,解决农村保险资金投入有限与需求无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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